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区发改局拟订的《关于在金融领域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关于在金融领域扶持中小微企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鼓楼区发改局(金融办) 2015年7月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金融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困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区情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对企业债权融资的支持力度
1、区政府设立2000万元中小微企业贷款扶持基金,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与各银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扩大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科技、文创企业优先)。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1:9的比例分担代偿风险。
2、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南京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23号),与各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对区内购买小贷险的企业按其经济贡献度,给予最高1.5%的保费补贴。
3、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32号),区政府投入500万元引导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渡性资金周转。
二、加大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引进力度
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宁政发〔2012〕194号),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个人贡献度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享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不超过5人。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区内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其办公用建筑面积,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在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按企业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30%房租补助。
3、对商务楼宇业主或园区管理公司通过自主招商,新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在我区纳税的股权投资机构入驻面积达到40%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大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扶持力度
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02号),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不同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融资的,给予下列补贴:
1、列入拟挂牌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补贴400万元(含市补贴100万元)。按照完成股改、被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完成发行上市四个阶段,分别给予30万、80万、110万、180万元补贴。
2、企业在香港或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400万元(含市补贴10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补贴210万元(含市补贴30万元),按照完成股改、正式递交申请代办股份转让材料、正式挂牌、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四个阶段,分别给予30万、60万、80万、40万元补贴。
4、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补贴5万元;经中介机构辅导由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补贴30万元;获得融资的企业,再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四、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依托我区重点软件企业及大数据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整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开放数据、中小微企业可利用数据,构建由政府引导,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广泛参与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畅通信息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五、其他
1、本意见政策扶持对象:参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
2、本意见中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经市及以上发改委等部门登记备案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包括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母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
3、同一企业在多个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上市挂牌补贴。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获取区政府扶持政策时,须与区发改局(金融办)签订协议,书面承诺企业上市、挂牌后三年内不得外迁;如企业外迁,所获补贴资金应予以退还。
4、符合市相关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区相关优惠政策。
5、以上各项工作措施由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牵头落实和推进;扶持政策由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审核、按程序报批和兑现。
6、本意见由区发改局(金融办)解释。
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